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廷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廷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08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6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惠玲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