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債務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㈠聲請人應提出家族系統表,及家庭成員最新戶籍謄本。
㈡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最新「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㈢聲請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
㈣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母親 唐美雲 95、96、9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㈤聲請人本件更生所擬提出之更生計劃並說明還款來源。
㈥聲請人應說明現居住在承租之房屋之人員及租金之分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