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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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核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秀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許秀雅之記載,應更正為 許秀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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