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張姚䉠被告 郭繐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嘉交簡字第5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謝其達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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