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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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1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敏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敏?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提出王敏?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五月三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陳金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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