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政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政峰於民國111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06日止累計335,319元正未給付,其中323,585元為本金;11,64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政峰於民國110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06日止累計158,393元正未給付,其中149,398元為本金;7,70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281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3585元林政峰自民國113年05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49398元林政峰自民國113年05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