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075號原告 藍璧琨 被告 張瑋宸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332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盈睿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