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932號原告 蔡政融 被告 楊羽庭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鄭咏欣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