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8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達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達榮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22,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