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學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2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高羽慧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