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2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等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所犯詐欺等罪,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判處如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拘役119日在案,惟均未就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諭知准予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酌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