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自辦市地重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86號原告 黃勝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自辦市地重劃事件,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嗣於107年1月22日(本院收狀日)向本院提出補正狀,惟本件仍有下列程序上之欠缺事項,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書及補正狀有所誤載或缺漏,應依法律規定更正表明下列事項: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及107年1月22日(本院收狀日)補正狀之記載,內政部「訴願決定書日期及字號」均漏未記載,且漏未記載不服之「原處分字號」為何。然觀諸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可知本件訴願決定機關及字號應為「內政部106年11月29日台內訴字第1060083691號」、而原處分機關應為「新北市政府」,但原處分書的字號為何,前於訴願程序階段即未記載處分書字號,而為訴願決定機關裁定不受理在案。是以,原告應更正表明不服欲撤銷之「訴願決定書字號」、「原處分字號」。
(二)再觀諸原告起訴狀及107年1月22日(本院收狀日)補正狀,可知原告一併請求被告歸還土地,惟就原告請求返還的土地究竟是哪一筆?「地號」為何?依現行「公告地價」或「市價」的數額為何?均未明確記載,因事涉裁判費之金額及管轄權之有無等程序性事項,就此自應加以補充敘明。
(三)是以,原告起訴書之原處分書字號、訴願決定書字號、土地的地號及價值各為何,均應明確記載。準此,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應簽名或蓋章。
二、請提出本件補正後之起訴書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被告答辯之用。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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