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 江四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訴之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