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2號原告 黃小娟 兼訴訟代理人 李沛生 上列原告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已繳納之300元,應補繳1,7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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