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即被告 于恩霖 指定辯護人 李詩楷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于恩霖已與告訴人 李福運 達成和解,且對於客觀事實坦承不諱,告訴人又已到庭具結證述,被告應無與其勾串之虞;再被告之叔願讓被告將戶籍遷至其住所,被告亦無住居所不明之問題;而本件係構成殺人未遂或是傷害為法律評價問題,被告于恩霖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聲請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等語。
二、被告于恩霖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同法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於民國105年9月6日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5年12月6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審酌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且知悉該等罪嫌法定刑非輕,佐以其之前有多案遭通緝之情,逃匿以規避追訴、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認其有逃亡之虞。又本案依目前之審理進度尚有公訴人聲請傳喚之證人 李鎮偉 迄未到院作證,其餘證人即共同被告間之交互詰問程序亦尚未終結,倘若被告具保在外,或解除禁見,不能排除被告與證人或共犯間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是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認無法解除禁見,或以羈押以外之強制處分手段替代,且就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此外,聲請人所列聲請意旨亦未敘明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
綜上所述,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