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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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 羅意雯 被告 林桀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桀杅搶奪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01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羅意雯(下稱聲請人)因本案遭被告林桀杅(下稱被告)搶奪而遭扣案之財物,共有老花眼鏡3副、黑色包包1個、腰帶1條、證件、身分證與健保卡各1張及現金新臺幣2,000多元(下合稱為上開物品),均係其所有之物,應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再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三、然查,被告前於民國105年11月9日晚間8時15分許,因涉嫌在桃園市中壢區和平巷巷內搶奪聲請人之財物,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搶奪罪嫌起訴(105年度偵字第25178號),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並經本院於106年1月23日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定於106年2月6日宣判在案,有起訴書、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5年11月10日晚間8時55分許為警拘捕及搜索時,僅扣得與本案無關之甲基安非他命、FM2、海洛因等毒品及半罩式安全帽1頂、藍色外套1件,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查,並無聲請人所指上開遭搶奪之物品,聲請人聲請發還,自有誤會,尚難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