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1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智鈞 債務人 潘采妮潘璇潘漢卿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麗美 兼潘漢卿之繼承人債務人 潘玫 即潘漢卿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潘玫即潘漢卿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漢卿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潘采妮即潘璇兼潘漢卿之繼承人、王麗美兼潘漢卿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零壹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潘采妮即潘璇兼潘漢卿之繼承人、王麗美兼潘漢卿
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潘玫即潘漢卿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漢卿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潘采妮即潘璇兼潘漢卿之繼承人、王麗美兼潘漢卿之繼承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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