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 金惠雲 相對人 凌宇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1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2年度家全字第1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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