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千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千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千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第50條第2項,應予補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已有明訂。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因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茲檢察官係基於受刑人之請求,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乙份在卷可考,本院復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1月29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
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5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聲請為定之執行之刑,揆諸前開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自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4年2月加計其餘之宣告刑2月即4年4月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4年3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年3月22日下午│105年3月26日晚上│105年4月17日上午│││6時48分許│7時35分許│11時3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513、8917│偵字第7513、8917│偵字第7513、8917│││、8932號│、8932號│、8932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第││││2568號│2568號│25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568號│2568號│2568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70號(編號1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年4月25日晚上│105年5月5日下午5│105年5月6日下午│││7時19分許│時49分許│5時1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513、8917│偵字第7513、8917│偵字第7513、8917│││、8932號│、8932號│、8932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第││││2568號│2568號│25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568號│2568號│2568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70號(編號1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年2月18日上午│105年3月2日下午3│105年3月8日下午│││9時許│時30分許│2時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513、8917│偵字第7513、8917│偵字第7513、8917│││、8932號│、8932號│、8932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第││││2568號│2568號│25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568號│2568號│2568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70號(編號1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年5月6日上午│105年5月26日下午│105年6月16日晚上│││10時10分許│4時56分許│10時29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513、8917│偵字第7513、8917│偵字第7513、8917│││、8932號│、8932號│、8932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第││││2568號│2568號│25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568號│2568號│2568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70號(編號1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日凌晨│││││3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58號│││├───┬────┼────────┼────────┼────────┤││法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簡字第││││││11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法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簡字第││││││1108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