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458號具保人即被告 楊智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第22514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具保人楊智棋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於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覆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拘提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覆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影本及拘提報告等在卷可憑。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