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務人 李茂生 債務人 蔡玉玲 債務人 李建揚
一、債務人李茂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茂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玉玲、李建揚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