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債權人 蔡清閩 非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程木連林孟章黃良杰邱清福郭錦城郭錦龍郭錦江郭俊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但書第四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伍佰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蔡清閩對債務人程木連、林孟章、黃良杰、邱清福、郭錦城、郭錦龍、郭錦江、郭俊吉分別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應繳裁判費叁仟伍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後,債權人尚須再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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