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朱錦榮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苓 被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法定代理人 方芷絮 訴訟代理人 朱秀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18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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