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周寶珠

訴訟代理人 周文龍

被告 林賢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9號(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

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壹萱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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