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82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惟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82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認係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意見書、陳報狀、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函、商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㈠Chanel大提袋129件㈡Chanel小提包146件㈢Chanel絨毛包105件㈣NIKE衣服35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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