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蔡閔深 被告 張詠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4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姚懿珊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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