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2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23號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1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1條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經原審於民國(下同)96年5月11日送達判決書於臺灣臺中監獄,有卷內原審送達證書可憑(見原審卷第84頁),被告至遲應於96年5月21日前提起上訴,玆竟遲至同年5月23日始向所在之臺灣臺中監獄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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