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7號附民原告 吳明 原附民被告 陳民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桃交簡字第7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