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48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24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國治於民國102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街○巷旁公園內,因細故與 羅秋容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羅秋容,致羅秋容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挫傷、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及左手中指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羅秋容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