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0號原告 曾瑞松
祝韻芳 被告 顏志育 被告鳳宮遊覽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林宜靜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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