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哲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哲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湯哲銘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2至4之罪,已於該判決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毀棄損壞侵入住宅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4月2日110年7月18日110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195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79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449號111年度簡字第57號111年度簡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9日111年1月10日111年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449號111年度簡字第57號111年度簡字第57號確定日期110年09月14日111年03月01日111年03月01日備註編號2至4已於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罪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7號確定日期111年03月01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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