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84號聲請人 羅士凱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107年度偵字第2633、537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且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被害人原諒,因家中老母身體不佳,欲返家克盡人子孝道,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被告自可依上開規定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07年7月
3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10月3日、107年12月3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雖稱被告老母身體不佳,欲返家克盡人子孝道云云。然被告所涉竊盜案件,雖經本院於107年12月12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然本案未經確定,且執行在即,故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況老母身體不佳,核此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上開具保之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