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麗新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莊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10%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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