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48號原告 林恩生
林柏志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萬伍仟玖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