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 張育瑄 被告 吳雅紋 被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 上列當事人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99號),經原告張育瑄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張育瑄於本院審理該刑事案件時撤回對被告吳雅紋之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因原告張育瑄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刑事卷第19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