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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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上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銘 進代理人 高筱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附表所示「編號1、2之支票票面金額均為新台幣672,3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之支票票面金額均為新台幣672,33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司催字第1號更正裁定可稽。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王博昭┌─────────────────────────────────────┐│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上翔工程有│聯邦商業銀行│100年12月31│672,330元│UA0000000││││限公司何銘│嘉義分行│日││││││進││││││├──┼─────┼──────┼──────┼─────┼─────┼──┤│002│同上列│同上列│101年1月31日│672,330元│UA0000000││││││││││││││││││└──┴─────┴──────┴──────┴─────┴─────┴──┘┌─────────────────────────────────────┐│支票附表一:101年度除字第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上翔工程有│聯邦商業銀行│100年12月31│672,336元│UA0000000││││限公司何銘│嘉義分行│日││││││進││││││├──┼─────┼──────┼──────┼─────┼─────┼──┤│002│同上列│同上列│101年1月31日│672,336元│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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