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鄭舜彰 相對人 江金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江明財 與聲請人約定,由聲請人代墊第三人江明財飼養雞隻所需飼料等相關費用,於聲請人向其收購雞隻時再以買賣價款扣除已墊付費用。惟第三人江明財卻將雞隻轉售他人,並積欠聲請人已墊付費用新臺幣(下同)573,000元,經多次催收均未獲清償,第三人江明財遂於民國90年3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詎經聲請人催告請求給付,債務人仍不依約履行,尚欠573,000元未獲清償。另第三人江明財已於97年10月30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並已完成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提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存證信函等影本各一件,異動索引影本二件,以及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各二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三層崎││143-1│建│622.00│8分之1││├──┼───┼────┼───┼───┼───┼─┼────┼────┼───┤│002│嘉義縣│中埔鄉│三層崎││143-2│建│2,425.00│8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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