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3號原告 徐振議 (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被告 黃漢宗 (年籍詳卷)
蔡芝均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漢宗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黃漢宗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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