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58號原告 林素柳 被告 吳昶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吳昶毅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吳昶毅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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