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陳殷朔 被告 林拔群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自字第126號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自字第
126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