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54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計收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計收違約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計收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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