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132號債權人 張慧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俊宇開發有限公司廖宛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廖宛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
㈢請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依匯款單匯款人為 張泑珠 非張慧智,並請提出此筆75萬元是由張慧智本人帳戶支出之相關憑證。
㈤確認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柏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