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9號聲請人 劉箸妹 相對人 黃文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編號│建物│權利範圍│價額│備考│││(門牌號碼)││(新臺幣)││├──┼────────────┼──────┼──────┼───────────┤│1│苗栗縣獅潭鄉竹木村16鄰汶│1│83,400元│依房屋稅籍資料,該房屋│││水31之1號│││之課稅現值為83,4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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