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6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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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6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667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游曾秀琴 )、丁○○○(原名: 游銘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游曾秀琴)、丁○○○(原名:游銘忠)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