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023號聲請人 洪婷芸 即 洪永添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