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聲請人 王建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SUA0000000號)之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