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楊忠泰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宇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陳翠琪法官王玲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