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70號原告 吳宜洲 被告莆詰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國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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