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73號原告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和慶 上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凱歌協會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裁定命繳納裁判費,嗣經原告陳報減縮訴之聲明,玆依其減縮後之聲明,重新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8,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