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808號債權人宥德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奎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澄心人文餐飲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為「澄心人文餐飲館 林雅琳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黃珮華